我所認知的文憑

打破「文憑主義」推動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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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文憑主義」推動終身教育

 

打破「文憑主義」推動終身教育

 

原作者:饒見維‧花蓮師院教授兼花師附小校長

 

在我國社會﹐各行各業用人時都太看重學歷﹐或者在學歷上做資格的限制﹐而不是以真才實學來選人。一般人只要拿到文憑,就好像拿到一張護身符,至少有機會可以接受應聘或甄選。反之,如果沒有文憑,任憑你的實力多好,連要參加許多公司、行號、機關應聘的機會都沒有。長久下來﹐造成整個社會「文憑主義」泛濫的現象,我們的學校也成為製造文憑的場所。一般人進學校的主要目的乃是要得到一紙的文憑。至於是否能增加自己實力,好像就成為其次的考慮。許多學生在學校裡,首要的考慮也是能否輕鬆過關,能否順利畢業,至於是否能培養自己的真才實學,反到不是首要的考量。

在這種風氣之下,我們的學校教育也就被「升學主義」帶著走﹐而我國的整個學校教育也就受到升學聯考制度的嚴重影響﹐造成社會大眾及家長都只看重學校的升學率﹐學校教育都太偏重於智育。更糟糕的是,長久以來,我國高中及大學聯考偏向於紙筆測驗及記憶性之考試﹐由於「考試領導教學」的效應﹐扭曲了五育均衡的教育理想﹐造成了青少年莫大的課業壓力與升學壓力。我國由於長期實施聯考制度﹐使學校教育偏重於智育與學科考試﹐五育均衡的教育理想完全被扭曲﹐也使得學生無法朝多元化發展。對於在「德育、體育、群育、美育」方面有很好表現或潛能的學生而言﹐在現有的聯考制度中不易脫穎而出。

在智育掛帥、升學第一的前提下﹐學校與家長都只注重升學率﹐甚至把注意力都放在學校裡約百分之十五左右智育成績優良的學生身上﹐使得其他學生沒有成就感﹐淪落為學校裡的「客人」以及聯考制度中的「失敗者」﹐直接造成許多青少年問題。在激烈的聯考競爭壓力下﹐青少年的課業壓力非常沈重﹐學科成績不佳者缺乏成就感與自信﹐甚至對學習缺乏興趣。由於升學聯考的競爭﹐造成學校以能力分班的方式來加強少數學生的學習﹐形成所謂「放牛班」的標記效應﹐這些學生最容易自暴自棄﹐也最容易產生問題行為。在聯考的競爭壓力下﹐學校一切以智育為重﹐德育、群育、美育、體育就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也容易造成青少年的行為問題。

因此,如果追根究底,當前我國教育問題的主要病根就是「文憑主義」。文憑主義如果沒有消除,升學競爭永遠存在,不管高中或大學的招生方式如何改進都沒有用。因為學校的窄門永遠跟不上社會的需求。消除了升高中及大學的競爭之後,競爭的壓力遲早又會轉移到研究所,永遠沒完沒了。

如果社會上人人都有不斷上進求學的心,基本上是值得鼓勵的一件事。問題是,多數人不斷加入升學的競爭,不外乎是為了求得一紙的文憑。如果各公司、行號、機關用人時完全不考慮文憑,而是採用非常審慎、嚴密的方式來甄選出所需要的人才。請問:會有那麼多人加入各級學校的升學競爭嗎?

人類的許多學習並不一定要經由學校教育。社會上許多人可以自學成功,許多人則是從做中學(learning-by-doing),再加上自己勤奮讀書,經常向別人討教、請益。結果,他們的學識、能力往往比那些學校教育出身的人還要好。經由正統學校出身的人,到了社會上工作時,往往發現無法把學校所學的應用在職場上,而必須在實務現場重新做中學。結果,學校的文憑好像只是應聘機關行號的「入場券」或「入場許可證」而已,實際的效用反而不大。

如果我們要邁向終身學習的社會,如果要徹底解決我國國民教育中的許多弊病﹐必須徹底消除社會上「文憑至上」的觀念與做法﹐改變社會之價值觀,打破「文憑主義」的迷思,也才能徹底解決我國盤根錯結的教育問題,否則不但社會大眾都一直把注意力放在升學聯考上﹐我們的學校教育也將一直被聯考與升學主義牽著鼻子走﹐扭曲了教育的內容與過程。

如果要消除文憑主義﹐最具體的做法乃是制訂「人事任用公平法」。「人事任用公平法」應該是一種基本法﹐適用於各行各業﹐讓所有人在人事任用、升遷、考核的過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有法律上的保障﹐並且有申訴的管道與機會。如此一來﹐可以降低文憑主義的影響力﹐學校教育回歸到協助個人發展才能的正途﹐而非只是在幫助學生獲得文憑。畢竟,文憑只是非常空洞的學歷證明﹐無法用來證明一個人的真本事。況且﹐人的才智具有多元性﹐絕非面面等值﹐籠統的學歷無法顯示一個人在各種特殊面向的實力。為了讓用人機構有客觀的標準﹐各種機關與專業團體﹐應針對各種才能與表現﹐建立有公信力的評審方式﹐並頒發證照﹐做為肯定個人能力的證明﹐使用人機構有客觀的參考依據。

個人以為,未來我國在制訂「人事任用公平法」時,至少應包含下列幾項基本規範,才能打破文憑主義的毒害,導正教育方向,邁向終身學習的社會:

一、社會各機關、公司、行號聘用人員時﹐不應以學歷來限制資格﹐應以真才實學為用人的標準﹐透過多元化的甄試方式﹐並參考過去的實際工作表現、經驗、技術、證照等。

二、在職人員的考核或升遷也不能以學歷為單一的標準來形成差別待遇。

三、人事任用、評鑑、升遷的程序、方式、標準必須公平、公正、公開﹐以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四、特殊、殘障、弱勢團體與族群的就業機會必須予以保障。

五、任何人如果在人事任用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時,應給予救濟、申訴或申告的機會。

引用連結 : http://www.efs.hlc.edu.tw/~300/k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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